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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逸佳苑·物业管理

【时间:2006-1-16 11:23:55 作者:办公室 来源:江南房地产 阅读:次】

 

  江南·欧逸佳苑业主临时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小区各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或责任,确保物业管理能够达到较高标准,创建出一个清洁、美观、优雅的物业小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欧逸佳苑小区(以下简称“小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江南·欧逸佳苑业主临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公约中除文义有所指示需另外解释外,下列用语所指意义如下:
  1、[业主]:是指根据恩施市房地产管理局所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所载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地产所有权人,即为该单元的业主。
  2、[管理者]:是指首期由开发商或开发商委派或指定的,在日后由业主委员会签约委托的管理小区的物业管理机构。
  3、[维修基金]:是指开发商根据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和业主根据公约及国家有关规定按管理份额比例缴纳的基金。该基金用于经营性维修、更新小区公用部分的设备和公共设备、设施。
  4、[共用部位]:是指小区范围内部,所有容许、超过一个单元以上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水泵间、变电房、配电房、室外墙面及屋面等部位。
  5、[共用设备]:是指小区内,由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供电、排水\雨水管、照明灯具、煤气管道、有线电视、宽带网线、水泵、消防及安全防范等设备。
  6、[公共设施]: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和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人行道、车道、绿地、停车场库、照明路灯、排水沟管、化粪池及垃圾箱房等设施。
  7、[管理规则]:是指公约及使用手册的一切条款或规则,开发商或管理者按公约授权制定之各项与小区管理有关之规章制度。
  8、[业主及住户手册]:是指开发商或管理者根据公约而指定供业主及使用人在使用其所拥有的单元、共用地方及共用设备、公共设施时所需要遵守的细则。
  9、[管理费]:由管理者依据预算制定之各单元业主、使用人承担小区公用部分、公共设备及公共设施之开支,并制定预算经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批准或备案或由管理者与业主委员会所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所约定的,按单元建筑面积分摊计收的费用。
  10、[使用人]:指小区单元的承租人、住户、暂住或实际使用物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11、[业主大会]:是指依照法规和本公约规定举行的全体业主大会。
  12、[业主委员会]:是指单元业主按照法规和本公约规定召集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按照相关章程代表全体业主在业主大会休会期间行使依法监督管理者。
  13、[投票权]:业主或其委托代表参加业主大会,并依法行使参与对小区管理的权力。
  第二条 公约对小区全体业主、使用人及管理者均有约束力,公约内涉及的开发商、管理者及业主均包括其受让人、继承人、合并人、接办人、承租人、或占用人。公约泛指本公约,及依据本公约赋予之权力而制定的各项守则。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江南·欧逸佳苑小区;
座落位置: 湖北省恩施市航空路239号;
物业类型: 小高层住宅; 
建筑面积:约为92500平方米
  第四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水泵间、变电房、配电房、管理用房、弱电分线间、室外墙面及屋面等部位。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照明设施、天然气管道、有线电视、宽带网线、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设备。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人行道、车道、绿地、停车场库、照明路灯、排水沟管、化粪池等设施。
  第五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公建部位和设施设备如会所等为建设单位所有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六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七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八条  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九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第十一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三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四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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